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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了目标责任体系,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够明确,政策措施不够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显实效。当前,我省就业再就业的压力很大,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形势依然相当严峻。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使经济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给就业再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2003年新增就业再就业80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落实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就业与再就业目标任务书》,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要按月、按季度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市政府也要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
  2.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人事厅、外经贸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和省总工会、妇联、团省委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加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3.建立和完善就业再就业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数据共享。各部门的具体分工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私营个体从业人员情况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情况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主要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就业情况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完善和改进本部门现有的统计报表制度,确定有关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向统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并进行预测分析。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出发,重点落实好发展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劳务输出等相关政策。要广开就业渠道,鼓励发展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形式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解决当前就业中的突出矛盾。要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或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并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使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起来。
  5.加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进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严格把关、方便快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制定明晰的正作流程,加强规范管理,严格发证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要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通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有关情况。
  6.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省财政2003年度补贴各地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资金要与各地资金投入情况和工作实效挂钩。各地要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三、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7.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普遍推广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落实完善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制度。各地要设立再就业援助专线,统一收集岗位信息,直接提供给再就业困难人员。要全面落实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快研究制订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8.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各地已建成开通的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保证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并开设再就业专门栏目,及时公布就业再就业政策、办事流程和政策落实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网上求职、网上招聘活动,开展互动式就业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就业再就业有关事宜。尚未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
  9.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要把“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任务的一项硬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街道社区。选择交通协管、治安保卫、城市绿化、物业管理等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大龄困难对象就业。每个街道社区至少开发3-5个岗位,安排本区域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对双失业、双下岗家庭,凡不挑不拣的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帮扶一批困难群体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10.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年底前下岗职工要全部出中心。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
  11.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1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要求,建立就业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于2003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在按月向政府提供数据的同时,对其中的再就业指标按季度进行通报。各级政府也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省里将在2003年第三季度组织专项督查,采取地方自查与省有关部门督办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13.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业务。有条件的地方2003年年底前要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业务,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使用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为“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人工应答、自动语音、自动传真、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项技术,并与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联接。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免收信息服务费。
  14.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或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15.各地要把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印制成册,连同《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专栏、设立专题等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支持,继续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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