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丹国税函[2001]60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分局(不发稽查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丹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丹国税发[2001]54号)和《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1]22号)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要严格审核。通过前期上报的情况来看,有的单位没有按规定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只是依据企业上报的申请写调查报告,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市局将不受理并予以通报。
二、按省局要求从2001年11月份开始,企业因为“短期货款拖欠”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必须在申请中注明本期销售情况、本期货款回收情况、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本期申请延期缴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分局在上报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附报材料的同时,还要提供申请企业的银行存款帐和现金帐(或征期内的银行对帐单),以备市局审查。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延期纳税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前期已上报省局获批准延期纳税款的,缓税到期后,要及时督促企业缴纳缓征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在缓征税款入库后五日内,将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