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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成人基本教育实施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3 生效日期: 2004-10-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一)字第0940013378B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所定「迈向学习社会」白皮书及「建立终身学习社会」五年计画,特订定本原则。

二、目的

(一)培养失学国民、外籍配偶与大陆配偶具有听、说、读、写、算能力,以充实基本生活知能。

(二)增进失学国民、外籍配偶与大陆配偶之语文沟通能力,拓展人际关系,融入现代社会环境,提升生活品质。

三、补助对象本原则补助对象为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各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主办单位,应积极辅导辖区内国民小学或其附设国民小学补习学校配合办理,并得与有关机关、社教机构及民间团体等共同办理。

四、补助基准及原则由本部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办理,以办理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为重点,并辅以一对一配对式教学、师资研习、教学观摩、本土地区性识字教材编印及宣导措施等,全面加强落实推展。

五、实施方式

(一)对象:

年满十五岁以上,不识字或未具国民小学毕业程度之国民、外籍配偶与大陆配偶。

(二)教材编制:

教师自编教材,地方政府视需要研发统一教材,结合学者专家、实务教学经验者项目研发。

(三)成人基本教育班研习方式:

1.开设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每班以十五人至二十人为原则。

2.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分初、中、高级班三种,每期每班研习二个月至三个月,每周授课六节至九节,每期授课七十二节。

3.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教师由具教师资格者或相关专业人士担任为原则。

(四)评量及证明:

由各办理学校(单位)于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结业前自行实施评量,并发给学习结业证明,以鼓励其循序进入补习、进修学校就读。

(五)注记及通报:

地方政府应确实按期办理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结业生教育程度资料文件之注记、通报及管理作业。

(六)地方政府应结合运用社区及学校志工资源,协助孩童照顾相关事宜,促进外籍配偶积极参与成人基本教育课程。

六、宣导措施:

由各地方政府运用现有宣导管道,以发布新闻、运用广播电视媒体等方式,并印发文宣资料广为周知。

七、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地方政府应检具计画及预算表报送本部申请,并依「推动成人基本教育各项补助基准」(如附件)编列经费。

(二)地方政府应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汇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研习班开班等需求及拟订实施计画报送本部,本部依据过去办理绩效及实际需求进行审核,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但本部得视实际办理情形延展之。

八、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地方政府应于收到本部核定通知函后,检附收据(加盖出纳、会计、负责人之印章及机关关防)送本部请款拨付,收据应为「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或于一般收据注明「纳入预算办理」字样。

(二)地方政府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至迟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成果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备,原始支出凭证留原单位保管。

(三)相关经费核销及结报等事项,如有未尽事宜,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网址://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九、补助成效考核

(一)由本部及地方政府办理访视辅导,依十五岁以上不识字人口比例等效益指针,了解计画目标达成情形。

(二)办理绩效良好之机关、学校及团体,地方政府请依权责予以叙奖,或择优报请本部叙奖,以资鼓励。

(三)地方政府未依计画办理完毕,应将未办理计画项目之补助经费缴回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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