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 1996-09-27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是我国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验,特别是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以法律形式对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相互关系,保障措施与技术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依靠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当把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要组织科技界、经济界、法律界和其他有关各界认真学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理解和掌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各项法律规定,提高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义。要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施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落实保障措施,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大力加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把宣传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特别是对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科委及有关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有关的宣传学习材料。各部门、各地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写宣传学习材料,共同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宣传工作。

  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加强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

  四、贯彻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长期性,要切实做好法律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也应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依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各部门、各地方应采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顺利实施。
                         

1996年9月27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