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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6 生效日期: 1996-09-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6]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行领导批示,现将《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办发[1996]4号文印发各司局的《总行金融监管工作分工的原则》作废,以本文为准。
附件: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
  总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的职能司局有: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以下简称非银行司)、保险司、稽核监督局(以下简称稽核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以下简称外资司)和外汇局管理检查司(以下简称外汇局管检司)。这些司局均在主管行长领导下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工作。上述监管司局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信息共享、提高效率。
  根据1995年11月27日总行行长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将上述监管司局以及总行与分行之间有关金融监管工作的分工原则明确如下:
  一、非现场检查分工原则
  对各类金融机构(法人)的非现场检查分别由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和外汇局管检司负责。非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与风险、财务状况、损益、负责人变动等。
  资金司不再直接核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流动性指标,只负责制订和监控贷款总量指标,其他数据可向监管职能司局索取。
  非现场检查的报表包括人民币业务报表和外币业务折合成人民币后的并表报表。?
  上述5个监管司每半年要完成一份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小结报告。进行非现场检查的范围如下:
  银行司: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进行检查。
  非银行司:对按资产额排列在全国居前30家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前20家的财务公司,所有的租赁公司进行检查,其他机构由人民银行分行负责。
  保险司:对所有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外资司:对所有外资金融机构及部分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外汇局管检司:对所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检查。?
  非现场检查的报表和指标由上述司局自行设计。半年度非现场检查报告要抄送总行相关业务司局阅存,并作为现场检查和年检的基础。
  上述5个司负责对所监管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现场稽核的分工原则
  现场稽核由稽核局组织实施。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和外汇局管检司在非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家金融机构有异常情况,可通报稽核局,由稽核局决定对该机构实施现场稽核。稽核局在组织现场稽核时,可吸收上述5个司局人员参加,也可指令分行稽核处(或抽调分行人员)实施现场稽核。稽核局负责对人民银行的内部稽核以及对各家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工作也由稽核局负责。
  稽核局在对某金融机构进行现场稽核时,要就总行其他司局对该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同样,其他司局在非现场检查工作中也要评价现场稽核的质量。

  三、总行与分行分工原则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总行将建立金融机构监管分布表,明确哪些机构由总行负责监管,哪些机构由分行监管。
  分行的银行处和非银行处负责实施非现场检查,其检查对象是:?
  (一)不受总行相关司局检查的当地法人金融机构;?
  (二)总行授权检查的当地法人金融机构;?
  (三)当地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行、司)的日常监管及违规检查。?
  分行的现场稽核工作由分行稽核处组织实施。?
  总行各监管司局要对分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处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方式是通过抽查由分行监管的当地法人金融机构来检验分行监管工作的质量。
  设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处的分行,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处可总行外资司在指导下全面负责对当地外资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查。

  四、外汇业务检查的分工原则
  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的非现场检查包括外汇业务。稽核局的现场稽核也包括外汇业务。上述监管司局在检查中发现某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外汇局管检司,可要求管检司对其实施外汇专项检查。稽核局在实施外汇现场稽核时可吸收外汇局管检司人员参加。
  外汇局管检司可自主决定对某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专项检查,也可指令分行外汇处进行检查。其检查报告要通报总行有关业务司局。

  五、专项检查、清算、接管和处罚分工原则
  总行监管司局认为需对某类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某些业务进行全国性(或某些地区)专项检查时,要向主管行长提交详细报告,由主管行长统一布署专项检查工作。
  总行监管司局认为某金融机构需清算或接管时,要报告主管行长。分行认为当地某法人金融机构需清算或接管时,要报告总行主管行长。清算和接管工作由总行主管行长统一布署,组织专门小组实施。
  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包括对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要以现场稽核为基础,由稽核监督局专门负责,并会签其他相关监管司局。
  对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施处罚时,各监管司局均有建议权,由机构监管司至办批文,由稽核局会签后报至分管行长签发,分行进行处罚时程序亦同。
  稽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负责制定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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