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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2 生效日期: 2001-11-12
发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1999]68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1号文)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的奖励对象
  (一)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物质奖励,不适用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出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四)对两个或者两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设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办理;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财预字[1999]185号)文件规定提取。
  (二)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局秘书室负责;奖金发放由结算中心负责。
  (三)基金使用:举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举报奖励的确定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确定原则: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入库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入库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者举报内容笼统,未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一般不予奖励。
  (二)审批权限;对税务违法案件每案举报奖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需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四、举报奖金的领取程序
  (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检察室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规定报主管局长审批,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三)《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检察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举报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检察室办理领取事宜。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五、举报奖金颁发应注意的有关事宜
  (一)举报奖的颁发,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二)支付举报奖金时,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四)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举报电话:7613879
  (六)通信地址:大连开发区金马路财税大楼308室
  邮编:11660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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