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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关于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威价费发[2003]72号
威海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收取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的函》(威职院字 2003 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鲁教师字 1997 8号)和《关于印发〈威海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威教发 1998 34号)的有关规定,你院作为威海中学教师培训基地,承担全市中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鉴于财政拨付的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确定可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年80元,专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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