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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和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农村住宅拆迁安置上楼后的动迁居民,且符合享受动迁待遇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享受动迁待遇条件的动迁居民是指享有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不含自动放弃承包权的,并以原生产队承包台帐为依据)且户口没有变动的动迁时在册人口的动迁户。
第三条 认缴取暖费的全额面积(下称全额面积),指房屋动迁部门核定的应分楼房面积,不包括因分室、增档及其它原因增加的面积部分。
第四条 按照开发区规定的取暖费缴纳标准,实行职员在职单位认缴和街道、乡镇按动迁应分楼房面积认缴的办法。
第五条 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办法,执行下列规定:
(一)动迁居民在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认缴全额面积取暖费。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其所在单位只认缴一处全额面积取暖费。凡动迁户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职人员的,由为主的一名职员所在单位认缴;军人家属由其所在单位认缴。凡按上述办法缴纳的,乡镇、街道不再另行负担。
(二)动迁居民在除本条(一)款规定的各类企业就业者(含离退休人员),其本人应缴纳取暖费份额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家庭中其它成员取暖费份额由乡镇、街道承担(按享受动迁待遇家庭人员等份额负担)。
(三)享受动迁待遇的无职工户,按照动迁时应分楼房面积,由乡镇、街道缴纳,增档和超面积部分自行认缴。
第六条 购买解困楼房的动迁户取暖费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乡镇、街道认缴的取暖费,从征地补偿费中支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工作的领导,并张榜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大开管发[1998]66号)文件中有关动迁居民取暖费缴纳办法的条款同时废止。
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0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