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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第一届理监事第一次联席会追认通过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3点(原名称: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期货业经理人资格审核作业程序」)
壹、资格审查对象:
一、经营期货经纪业务者(含专营、兼营期货商及期货交易辅助人)。
二、经营期货自营业务者。
三、经营期货顾问业务者。
四、经营期货经理业务者。
五、除外事项(指已取得资格审核证明之经理人):
(一)同公司职务调动(含经纪、自营业务之调动)。
(二)公司合并或受让。
贰、应备文件:
一、申请资格审查公文。
二、董事会议事录(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三、资历证明(期货经纪业务及自营业务经理人请参阅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三条、期货顾问事业经理人请参阅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期货经理事业经理人请参阅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
四、票据信用数据查覆单(资料查覆截止日为一个月内)。
五、该经理人出具无违反法令规章之声明书(期货经纪业务及自营业务经理人为期货商设置标准第四条、期货顾问事业经理人为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十九条、期货经理事业经理人为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六条、四十七条及四十八条)。
叁、核发资格审核证明函。
附注:证券商兼营期货业务分支机构、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总公机司分支机构之非专任经理人,应检附行政院金融监督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核发之证券商许可证照影本或证交所核发之证券商经理人资格审核证明影本,毋须具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三条之资格条件(依据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八十七年十月八日(87)台财证(七)第六九○六八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