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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9 生效日期: 2004-07-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内授消字第093009143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093009143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为落实消防机关执行消防法第六条第二项消防安全设备之列管检查、第九条检修申报复查、第十一条第一项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条防火管理及第十五条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之安全管理,并明确行政执行程序及强化勤务执行功能,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消防安全检查之分类及实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种检查系指成立专责检查小组执行下列项目:

1.检查人员应以编组方式对于检查场所之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危险物品管理等项目实施清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记录表(如附表一)。

2.各分队原列管检查资料应移交专责检查小组持续列管检查,并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列管对象基本数据卡(如附表二)及实施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清册(如附表三),建立计算机档案管制。

3.相关检查资料及违规处理情形由专责检查小组汇整,并输入计算机更新管制。

4.发现有逃生信道堵塞,安全门、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区划破坏或拆除等情事,应依(如附表四)通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理,并汇整查报清册提报直辖市、县(市)政府首长主持之公共安全会报或治安会报处置。

(二)第二种检查系指由辖区分队消防人员执行下列项目:

1.消防分队应对于辖内具消防抢救上必要设备之场所,排定消防检查勤务,驾驶帮浦车及携带必要装备至现场测试相关设备(包括:连结送水管、消防专用蓄水池、紧急电源插座、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紧急升降机等),并将测试结果填写第二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队留存,一份送交专责检查小组汇整。

2.执行各项防火宣导工作。

3.协助业者实施自卫消防编组演练。

4.发现辖区有新增场所及场所有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防火管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险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权责径行查处,并通报专责检查小组前往复查。

(三)第三种检查系指因应上级机关规划之重点勤务及辖内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所排定之重点检查勤务。

1.消防机关应拟订本种检查之实施计画,函报内政部消防署备查,并于实施后将检查结果陈报。

2.消防机关必要时得指派分队协助专责检查小组实施重点检查。

三、专责检查小组之组成:为执行第一种检查,直辖市、县(市)消防机关应组成专责检查小组,其人员配置、成员资格及检查勤务规定如下:

(一)人员配置:由消防机关视辖区状况及特性,配置专责检查所需之必要人力。

(二)成员资格:

1.专责检查小组带班人员:曾接受相关业务讲习四周以上或执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会审(勘)勤(业)务二年以上。

2.小组成员:曾接受相关业务讲习二周以上,或执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会审(勘)勤(业)务一年以上。

3.未因品操、风纪问题遭申诫以上处分者。

4.领有消防设备师(士)证书者,优先录用。

(三)检查勤务及服勤方式

1.白天:执行第一种检查勤务,备勤时应汇整检查资料,得免除救护及值班等勤务。

2.夜间:执行夜间营业场所之第一种检查勤务,备勤时应汇整检查资料,得免除救护及值班等勤务。

四、消防安全检查计画

(一)消防机关应依行政院核定之「维护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及相关规定,针对辖区特性于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拟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检查计画(如附表六),函报内政部消防署备查,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对象数。

2.消防安全检查分工及专责检查小组之编组。

3.依辖区特性及列管场所危险程度订定检查期限,并排定检查顺序。

4.消防安全检查督导及抽查。

(二)消防机关应于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项,排定次月检查对象及日程:

1.年度检查计画之检查进度。

2.前次检查不合格场所之复查日程。

3.配合其它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联合稽查日程。

五、专责检查小组执行消防安全检查注意事项

(一)检查前注意事项

1.应依排定之检查日程实施第一种检查,并准备下列事项:

(1)依检查日程表确认检查分工。

(2)准备受检场所基本资料、历次检查纪录及检修申报书等资料。

(3)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应备之器材及装备。

2.应依排定之检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检场所备齐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

(2)消防安全设备检修报告书。

(3)应实施防火管理业务之场所应准备消防防护计画书、自卫消防编组训练纪录、自主消防安全检查纪录等资料。

(4)制造、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场所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场所应准备保安监督人业务执行资料、消防防灾(护)计画及厂区平面配置图等数据。

(二)检查现场应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人员应着规定制服、佩戴工作证明并表明检查目的。

2.检查时应注意服勤态度,不得涉入相关民事纠纷。

3.要求相关人员(防火管理人、保安监督人)在场,如有不在场情形,应记载其理由。

4.检查时先确认前次违规改善情形。

5.检查时得依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书及防火管理之自主检查纪录等实际情况,针对必要项目、楼层及设备检查。

6.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防火管理情形时,得仿真发生火灾,要求相关人员操作设备,确认设备功能,并测试其对相关设备了解程度,发现有缺失部分,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指导。

(三)检查结果之报告及纪录

1.专责检查人员对于检查结果应填写检查纪录,输入计算机更新管制,并依限陈报。

2.检查不合规定案件应持续追踪管制,并排定复查日程。

3.相关检查纪录应列册保管,检查人员异动应办理移交,各级督导人员应随时抽查管制。

六、消防机关对于专责检查小组应依下列规定办理讲习训练: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法令研讨及座谈。

(二)对于重大案例应召开项目会议检讨策进作为。

(三)每半年定期办理专责检查人员讲习训练。

七、督考及管理

(一)各消防机关应加强督考,检讨得失及实施绩效,并评定辖内单位及个人办理绩优者,从优奖励,另对于专责检查小组人员在资积计分上,得视表现优异情形予以加分;服务每满一年者最高加一分,满半年未满一年者最高加○、五分。

(二)对于执行不力者,依规定予以惩处。

(三)内政部消防署应针对各消防机关执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依「内政部消防署灾害预防业务督导计画」办理督导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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