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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6 生效日期: 1995-05-26
发布部门: 国家建筑材料局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然[1995]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乡镇企业局、土地管理局、建材局(公司、行管办):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和人民住房需求的日益增长,砖瓦工业发展很快。但是,随着砖瓦生产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一些地方的小土窑(马蹄窑)烧砖不仅没有得到禁止,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毁田烧砖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蚕桑区砖瓦企业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尤其是许多地方放松了对砖瓦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砖瓦企业节能、节土、利废,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重视砖瓦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砖瓦工业是我国农村能源的耗能大户和农村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也是主要的用土行业,在一些地区乱占耕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因此,解决砖瓦企业的环境问题必须和节能降耗、保护土地资源结合起来。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砖瓦行业的环保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砖瓦企业要合理布局。在居民生活区、文化教育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利工程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砖瓦企业,已建成的应限期治理。

  三、除边远贫困地区外,各地一律不得用小土窑(马蹄窑)进行砖瓦生产,已经建成的必须关停。

  四、严禁砖企业毁田烧砖和征用耕地烧砖。烧砖占用土地,需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前应做好复垦、绿化和安排其它使用的可行性规划。对使用后的土地应按照规划,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或者绿化,其土地应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五、加强对蚕桑区砖瓦企业的管理,严格控制这些地区砖瓦企业的发展。在蚕桑区内一般不得新建砖瓦企业,对现有的砖瓦企业排放的氟污染应实行总量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在蚕桑生产季节,根据环境状况应对砖瓦企业的生产采取限产或停产的措施。

  六、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精神。促进砖瓦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砖瓦行业要推广节能高效窑炉和生产工艺,发展规模生产。因地制宜推广人工干燥技术、节能型轮窑,普及内燃烧砖技术,发展粘土空心砖、工业废渣砖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对生产中开展综合利用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砖瓦企业要按有关政策在税收和贷款上给予优惠。

  七、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砖瓦企业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促进砖瓦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在近期内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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