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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债权型之有价证券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保业字第093003205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3003205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6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肆、实体债券送存领回作业债券所有人将其持有之实体债券送存本公司集中保管者,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约作业发行公司需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指定位于本公司所在地之机构办理债券销除前手(即以本公司名义转记于债券存根簿)、继承/赠与、赎回/卖回、还本付息等相关事宜,发行公司得与本公司约定经注销已销除前手之实体债券后,由本公司办理无实体登录作业。

二、送存及送销作业

(一)送存限制

1.持有实体债券之所有人得透过参加人或发行公司将债券送存本公司保管。但参加人以证券自营商及保管机构为限。

2.本公司于债券还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营业日不受理参加人或发行公司送存该种类债券。

(二)作业程序

1.债券所有人透过参加人送存者

(1)债券所有人应填具「债券送存申请书—代收入传票暨债券号码清单」,债券为记名者,另应于过户申请书及债券背面出让人处加盖原留印鉴,连同债券交付参加人。

(2)参加人审核无误后,于债券背面或过户申请书背面(债券为记名者)盖用送存章戳,并操作「债券送存」交易(交易代号A10),输入送存帐号、债券代号、面额、张数、债券号码等资料(台北县、市地区参加人应于送存当日上午十时前输入)后,另于债券送存当日操作「债券送存汇计查询/结帐」交易(交易代号A64)及「债券送存清册打印」交易(交易代号A41),并打印「债券送存汇计查询单」、「本日债券送存清册」或「次日债券送存清册」(外埠参加人使用)连同债券于上午十一时前送交本公司。参加人送存债券时应事先与本公司约定送存日期,以利后续销除前手作业。

(3)本公司点收无误后于当日将债券送往发行公司指定机构办理销除前手作业。

(4)发行公司指定机构应于本公司送达日次一营业日前办妥销除前手作业,并于债券背面盖用销除前手章戳。

(5)本公司收回已销除前手之债券后,债券所有人始得动用其送存数额。

2.债券所有人透过发行公司送存者

(1)签约作业发行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约定书,凭以办理有价证券帐簿划拨配发作业。

(2)帐簿划拨配发作业?发行公司应于债券所有人送达日起二个营业日内,检附帐簿划拨配发申请书、配发名册之计算机媒体及已盖有销除前手章戳之债券向本公司申请帐簿划拨配发。

公司依发行公司之通知,于帐簿划拨配发日将该债券配发至所有人保管划拨帐户,并于次一营业日编制「配发有价证券划拨转帐清册」,送交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处理。

三、领回作业

(一)领回限制参加人申请领回之债券,如本公司库房无同等面额且发行公司无法配合办理分割时,本公司得不受理参加人之领回申请。

(二)作业程序参加人申请领回前,应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确认库房有同等面额债券或联系发行公司配合办理分割后,通知参加人办理领回手续,其作业比照参加人办理债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相关规定办理。

四、实体债券转为无实体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作业

(一)债券透过参加人送存并经发行公司指定机构办理销除前手后转为无实体登录者

1.发行公司办妥销除前手并于当日注销实体债券者,应将「债券转为无实体登录交付通知书」及债券号码注销媒体交付本公司办理无实体登录作业,经本公司计算机比对参加人送存之资料与债券号码注销媒体无误后,债券所有人始得动用其送存数额,本公司并办理无实体登录作业。

2.发行公司办妥销除前手后由本公司实体保管,事后发行公司通知本公司办理无实体登录时,本公司依其送交之「债券转为无实体登录交付通知书」,办理债券出库及无实体登录作业。

(二)债券经发行公司指定机构辨识无误并注销实体债券后,透过发行公司向本公申请无实体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者

1.发行公司应于债券所有人送达日次一营业日,检附「债券转为无实体登录交付通知书」、债券号码注销媒体及帐簿划拨交付名册之计算机媒体资料,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无实体登录及帐簿划拨交付作业。

2.本公司依发行公司之通知,于帐簿划拨交付日将该债券划拨交付至所有人保管划拨帐户,并于次一营业日编制「配发有价证券划拨转帐清册」,送交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参加人及发行公司发现不符时,应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处理。

陆、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作业

一、买卖断交易客户与参加人或参加人间在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卖方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由卖方参加人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资料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帐号、汇入帐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审核卖方帐户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拨入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

二、附条件交易卖方自营商与客户以附条件方式在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划拨转帐方式完成券之给付者

1.附条件交易承作

(1)卖方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由卖方参加人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资料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帐号、汇入帐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卖方帐户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拨入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

2.附条件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约

(1)原买方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由原买方参加人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资料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帐号、汇入帐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转帐类别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原买方帐户余额无误后,将债券自原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拨入原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或客户帐。

(二)开立债券存折交付客户者

1.附条件交易承作

(1)卖方自营商填具「债券存折开立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债券存折开立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3),输入卖方帐号、买方帐号、买方名称、买方身分证字号或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成交单编号及附条件到期日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其帐户可动支余额无误后,增记其帐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减记其可动支余额。

(3)卖方自营商操作「债券存折签发」交易(交易代号A74),输入卖方帐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签发类别等资料,列印经本公司计算机系统编号之债券存折,用印后交付客户。

(4)客户往来之证券商或保管机构于卖方自营商打印债券存折后,得操作「债券附条件资料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76),输入参加人代号、帐号流水号、原交易日期、附条件到期日、买卖类别及查询类别等资料,查询打印并核验债券存折内容;客户亦得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语音查询系统,查询其持有之债券存折内容与成交资料是否相符。

(5)卖方自营商于申请开立债券存折时未输入买方帐号者,其依前揭作业方式打印之债券存折应送交本公司复核,始得办理后续附条件交易到期、提前解约、债券存折余额转帐、债券存折更正及债券存折补发等作业。客户得使用本公司提供之语音查询系统,查询其持有经本公司复核之债券存折内容与成交资料是否相符。

(6)卖方自营商得于债券存折送交本公司复核时,提出申请「债券存折复核印鉴卡」,以便提供客户核对。

2.附条件交易到期

(1)原卖方自营商得填具「债券附条件到期通知书」,并操作「债券附条件到期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5),输入原卖方帐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债券存折编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办理债券存折注销,但未支付买回价金者,不得为之(如与客户系依原承作条件另行承作新交易者,不在此限)。

(2)本公司审核到期资料无误后,即注销债券存折纪录,并减记自营商帐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

3.附条件交易提前解约

(1)卖方自营商填具切结书,并检附债券存折正本,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债券存折,未能提示债券存折正本时,切结书应经客户签章,并检附对客户之付款证明(如与客户系依原承作条件另行承作新交易并另开立债券存折,且无款项之返还者免附,切结书及付款证明得先传真至本公司,但切结书正本及债券存折应于提前解约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缴交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前项资料无误后注销债券存折记录,并减记自营商帐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

4.债券存折余额转帐作业卖方自营商于交付客户债券存折后,同意将债券存折所载数额转让客户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1)卖方自营商填具「债券存折余额转帐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并操作「债券存折余额转帐资料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8),输入汇出帐号、汇入帐号、债券代号、成交面额(万元之整倍数)及债券存折编号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卖方自营商输入资料无误后,即注销债券存折记录,并减记自营商帐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另依其输入之资料,将债券自卖方自营商保管划拨帐户自有帐拨入客户保管划拨帐户。

5.债券存折资料更正作业卖方自营商发现债券存折内容与成交资料不符需办理债券存折资料更正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1)卖方自营商填具「债券存折更正申请书」,并检附债券存折正本,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债券存折,未能提示债券存折正本时,更正申请书应经客户签章(申请书得先传真至本公司,但申请书正本及债券存折应于申请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缴交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前项资料无误后注销债券存折记录,并减记自营商帐户开立债券存折数额,同额增记其可动支余额。

(3)卖方自营商应依附条件交易承作方式重行申请开立债券存折。

6.债券存折补发作业卖方自营商或客户因债券存折毁损或遗失时,依下列程序办理:

(1)卖方自营商填具切结书(加盖原留印鉴或客户签章)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债券存折(切结书得先传真至本公司,但正本应于申请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缴交本公司)。

(2)本公司审核切结书内容无误后,通知卖方自营商操作「债券存折签发」交易(交易代号A74),输入卖方帐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签发类别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3)卖方自营商打印债券存折(存折上注记补发)后,应将债券存折送交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无误后用印。

7.附条件交易查询作业卖方自营商得操作「债券附条件交易资料查询」交易(交易代号A76),输入卖方帐号、债券代号原交易日期、原交易序号、查询类别等资料,查询其附条件交易未届期、提前解约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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