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外作业渔船或二十吨以上延绳钓渔船标识国际识别编号应行遵守及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5 生效日期: 2005-01-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为保障渔业安全、维持渔区秩序及符合国际渔业管理组织之规范,依据渔业法(以下称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赴国外基地作业、对外渔业合作(以下称国外作业渔船)或二十吨以上延绳钓渔船,除依船舶标志设置规则规定标识外,并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定标识。

前项渔船含附属之小船或工作艇。

三、渔船具有电台呼号者,应标识电台呼号;未具备电台呼号者,应标识国际无线电联盟之国家辨识码(B)并以连字号(hyphen)连结渔船统一编号作为识别编号。电台呼号或识别编号(以下称国际识别编号)之英文字母,应以大写标识,数字部分,应以阿拉伯数字标识。

四、国际识别编号应标识于渔船吃水线以上之渔船两侧及甲板等不受渔具遮蔽之明显部分,并避免在近吃水线(或以下)部位、船艏、船艉、排水口或可能污损之位置标识。

渔船两侧之国际识别编号应优先标识于船舷两侧,惟满载时两侧干舷低于标识字体高度之渔船,其国际识别编号应标识于上层结构体。渔船于作业或泊港停靠时,其国际识别编号应保持可供其它船舶或飞机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识之状态。

五、标识国际识别编号所使用之字母或数字(以下称字体)宽度与高度,其标准如下:

(一)字体高度与宽度比例应介于一比○.七至○.七五之间(如附图)。

(二)标识宽度、字体高度与颜色应符合附表一之标准。

六、其它标识事项:

(一)电台呼号或识别编号应正确标识。

(二)髹漆电台呼号或识别编号时,应使用海事专用漆,并确保髹漆后标识清晰,不因光线反射或遇热等因素影响辨识。

(三)渔船壳属钢铁质者,应加以焊刻字体边框方式标识其国际呼号。

(四)标识字体及背景附近区域应随时保持清晰及可辨识之状态,并不得遮蔽。

(五)因天候或海上作业,致电台呼号或识别编号有被遮蔽之情形时,该遮蔽物亦应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实施标识。

七、国外作业渔船(包括赴国外作业之二十吨以上延绳钓渔船)完成标识期限如下(附表二):

(一)从事延绳钓、鲣鲔围网或渔获物运搬而于国内泊港停靠之渔船,应于离港前依本注意事项完成标识。

(二)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时,未于国内港口停靠之延绳钓、鲣鲔围网或渔获物运搬之渔船,赴太平洋海域作业者,应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标识﹔赴其它洋区海域作业者,应于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标识。于前述各期间届至前返回国内港口者,依前款之规定办理。

(三)非从事延绳钓、鲣鲔围网或渔获物运搬之渔船,应于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标识。

(四)须焊刻字体边框之渔船,应依前各款期限完成髹漆,并应于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焊刻。

八、国内港口为基地之二十吨以上延绳钓渔船完成标识期限如下(附表二):

(一)自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于国内泊港停靠之渔船,应于离港前依本注意事项完成标识。

(二)九十四年二月一日时,未于国内港口停靠之渔船,应于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标识。

(三)于前款期间届至前返回国内港口者,依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须焊刻字体边框之渔船,应依前各款期限完成髹漆,并应于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焊刻。

九、渔船标识之审查如下(附表三):

(一)赴太平洋海域从事延绳钓、鲣鲔围网或渔获物运搬之国外作业渔船,应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完成标识之相片;其它国外作业渔船应在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完成标识之相片;未满一百吨原赴印度洋海域作业之延绳钓渔船于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转至太平洋海域作业者,应于进入太平洋海域前十五日提送完成标识之相片。

(二)前款完成标识之相片,应提送本会渔业署(或该署南部办公室)。

(三)申请国外基地作业证明书或对外渔业合作时,在国内港口之渔船,应检附完成标识之三个月内相片。

(四)申请国外基地作业证明书或对外渔业合作时,已出国内港口之渔船,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最近一次船舶检查在国外进行者,应检附中国验船中心验船师开具之该船完成标识之证明文件(附件一)。非于国外进行船舶检查者,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应检附完成标识之半年内所照相片,申请前半年已出任一港口且未进港者,应检附最近一次出港证明文件,经办理机关同意后检附完成标识之一年内所照相片。

(五)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依本会公告当年我国渔船赴各洋区从事捕捞鲔旗鱼类作业相关管理事项申办登记核准之渔船,应检附完成标识之半年内所照相片,申办前半年已出任一港口且未进港者,应检附最近一次出港证明文件,经办理机关同意后检附完成标识之一年内所照相片。

(六)国内港口为基地之二十吨以上延绳钓渔船,应于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前提送完成标识之相片,高雄市、基隆市、宜兰县、澎湖县、金门县及连江县所辖渔船应提送相片至船籍所在地县(市)政府,前所列各县(市)以外之其它渔船,应提送相片至本会渔业署(或该署南部办公室)。

(七)前各款所提送完成标识之相片,应含船侧及甲板各二张,其长宽为六乘四吋,相片内应含照相日期。

十、未依本注意事项第九点第一款或第六款规定期限提送完成标识相片之渔船,本会渔业署得命令该渔船停止作业,限期返回指定港口完成标识及接受检查。

十一、未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完成标识仍持续作业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七款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外,本会渔业署并得命令该渔船停止作业,限期返回指定港口完成标识及接受检查。

十二、违反本会渔业署依本注意事项第十点或第十一点所为之命令者,依本法第十条收回渔业执照或船长干部船员执业证书一年以下之处分;情节重大者,得撤销渔业执照或船长干部船员执业证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