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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3 生效日期: 1996-08-2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登记收费管理,统一境外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社会团体登记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经费,以保证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收费单位凭本通知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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