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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1 生效日期: 1996-08-2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组装汽车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车型、数量在1996年内完成全部生产销售工作,不得结转。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组装生产摩托车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给该企业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签发给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及海关完税证明。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车架装车及发动机(含全套散件)装车,均属非法拼装,由执法部门按照《通告》的要求予以没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海关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送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检验合格的,由检验部门出具《没收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由公安部统一制发,一车一证)。对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车辆,应当消除其商标标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没收单位拆解成零部件后进行拍卖。

  六、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执法部门方可按规定发给《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证明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按系统审核发放,一车一证。工商、海关每季度将发放《证明书》的数量、编号、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情况,按系统汇总后送公安部备案。

  七、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应当交由《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指定的销售部门统一销售。

  八、对没收处理的非法拼(组)装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车辆检验部门出具的《没收车辆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指定的经销部门的发票,核发牌证。对没有上述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机械工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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