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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三大航空(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 1996-08-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499号

北京上海、厦门、深圳、广东海南河南湖南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批准,民航总局所属中国国际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具体纳税地点通知如下:
  一、中国国际航空集团所属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航空设备公司北京航空货运公司北京航空旅客服务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广告服务公司、东方航空进出口公司上海东航房地产经营公司4户紧密层企业,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深圳公司(深圳)、湖北公司(武汉)、湖南公司(长沙)、河南公司(郑州)、海南公司(海口)、珠海直升机公司(珠海)、民航酒店(广州)以及南航集团北京经济开发公司(北京)、南航集团厦门发展公司(厦门)、南航集团上海航空服务公司(上海)共10户企业,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广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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