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3]1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减免税申请和审批程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265号)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并报送相关的申请资料,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和青岛市军转办的介绍信;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军队转业干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基层局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修订意见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26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享受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以及有关年度减免税的审查核实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2003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粘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