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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教人员文化教育与职业培训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 1996-08-14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5年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十年来,劳教场所在教育、劳动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政治、文化、职业培训,逐步实现了劳动教养学校教育的正规化、课堂化、制度化,为在我国基本实现扫除文盲的宏伟目标,向社会输送遵纪守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增加了对发展科教工作的资金投入,而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目标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以及有关教育与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改善与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除重申1985年三部联合通知精神继续有效外,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劳动教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把劳教人员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列入本地区的教育和培训规划,在安排计划、组织有关会议、阅读文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教研活动、培训师资及教育设施、建设投资等方面,为劳动教养学校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困难。

  二、劳动教养学校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应本着以“政治教育为核心,职业培训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的原则,对劳教人员的文化教育,以扫盲、小学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劳动教养学校可以开展初中和高中文化补习。申请举办高中文化补习校(班),须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鼓励劳教人员自学,并为他们参加社会举办的电大、函授、业大等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提供条件。
  对劳教人员的职业培训,开设各种周期短、投资少、实用性强、见效快的综合职业培训班。有条件的劳动教养学校可与地方学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三、对劳教人员进行文化教育的教材,可选用经国家教委审定、司法部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文化教育课本;对劳教人员职业培训的教材,主要选用普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教材,亦可自行编写部分补充教材。

  四、劳教人员凡完成扫盲、小学或初中、高中教育课程或单科课程的,由劳动教养学校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凡经过生产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并获得一定技术专长的劳教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凡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产业部门核准颁发《就业训练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证书上不表明获证者的劳教人员身份)。解教人员可凭上述合格证和技术等级证,向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五、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规划。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家庭、学校等都应当配合劳动教养学校为未成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帮助劳动教养学校解决未成年劳教人员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劳动教养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过渡条件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都资格的教师,可以评聘教师职务,并履行相应的教师职责。取得教师职务的教师应享受相应的待遇(监狱系统的教师也按此规定执行)。

  七、各地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劳动教养学校,切实加强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要对专职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或组织进修,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劳动教养学校要重视并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稳定教师队伍。

  八、各地劳动教养学校应进一步加强与所在地的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联系,将有关教学计划和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的开展情况,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也要定期报当地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并使这一工作形成制度。当地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劳动教养学校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协助解决有关困难。
  以上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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