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企字第0940000777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有效协助受本会补助之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计画之执行,提升计画效能,特依本会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作业要点规定,订定本会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计画督导评核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依据本作业要点经本会核定补助之个人或民间团体(以下简称受补助者)。
三、管制与追踪:
(一)受补助者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补助20日内,应填具分月工作摘要及进度表(如附件1)及切结书(如附件2),并函送、传真或电子档送交本会,办理追踪管制事宜。
(二)受补助者应于本会函复同意补助之翌月起,每月就计画办理情形,填具计画执行进度考核表(如附件3),并于每月5日前填送上月执行进度,函送、传真或电子文件送请本会备查。
(三)本会于核定补助后,每月将受补助者填报之执行情形,汇整陈核(汇整表如附件4)。
(四)受补助者应按照最后核定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切实执行办理,不可偏离,如发现执行事项或精神业已不同,应即令受补助者回复原计画。如有特殊情况,原核定计画不能配合实际需要,必须变更原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应填具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计画变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5)详述理由,陈报本会核准后方得办理。本会为审核申请变更之计画,得要求受补助者召开说明会。
四、访查与督导:
(一)本会得视实际需要,派员实地访查或邀请受补助者到本会说明,受补助者应配合办理,不得拒绝。
(二)本会办理实地访查或邀请受补助者到本会说明,应通知会计室及兼办政风业务人员,会计室及兼办政风业务人员得视情形派员出席。
(三)实地访查人员原则由本会企划处指派专人办理,必要时得由企划处处长、副处长或专门委员1名率同业务有关人员实地访查。
(四)年度实地访查实施计画(如附件6)由本会企划处依本要点拟订陈核后实施。
(五)实地访查人员应填写访查纪录表(如附件7),于访查结束后1周内陈核。
(六)访查事项如下:
1.计画是否按照预定目标与进度执行。
2.当时已有执行成果,与预期效果是否符合。
3.了解计画于执行过程中所遭遇之困难,是否确需协助解决。
4.各项宣导资料、书刊及宣导影片等,是否于适当位置标明「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辅导或补助」等相关字样与本会会徽。
5.受补助者是否以公开发表计画之方式展示成果(公开发表之形式包括权利人以发行、播送、放映、口述、演出或其它方法向公众提示其内容)。
6.经费是否按照本会核定项目核实支用。
7.执行计画经费支出,有无支付经常性人员之人事费、设备费。
8.辅导机构是否确实参与本计画。
9.受补助者是否随时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备查。
10.其它与计画有关之事项。
五、结算作业:
于计画执行完成后15日内,检具领据、原始支出凭证﹙支出凭证簿如附件8﹚、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如附件9﹚、成果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以上文件一律以A4大小纸张直式横书缮打装订、各页正下方加注页码,请备1份电子文件、6份书面资料﹚报本会请款。
六、奖惩:
(一)计画执行绩效优良之受补助者,本会将不定期予以公开表扬,并邀请客家电视台等媒体制作专辑播出,并纳入下年度本会推动客家特色产业创新育成补助计画核定补助额度之参考依据。
(二)计画执行不良者(查有未确实依相关规定办理、计画执行延宕未能积极办理、经费未确依补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节轻重,停止补助1年至5年。
(三)若工作进度已严重落后,明显无法于申请年度完成者,本会得取消补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
(四)受补助者自筹款编列不实或有造假情事,经发现后补助款应予缴还,2年内不再给予补助。
七、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