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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鲁国土资发[2003]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的集约和合理利用,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全省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经济发展较快的市、县(市、区)出现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设用地指标置换问题
  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其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数量与非农业建设项目新占用耕地指标进行等量交换的行为。建设项目使用置换指标占用耕地,实行先复垦还耕后占用的原则。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不得大于复垦还耕面积。复垦的耕地用于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后,不得再作为补充建设占用耕地使用。
  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视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在依法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以安排使用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必须单独使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置换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经上一级(省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易地调剂使用。
  二、关于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问题
  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工程措施,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充分的农用地,由省以下(含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将整理净增加的耕地,按60%的比例折抵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县(市、区)必须完成本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计划,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的指标。用于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的耕地,不得再作为补充建设占用耕地使用。
  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折抵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视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在依法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以安排使用以折抵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农用地整理折抵方式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经上一级(省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易地调剂使用。
  三、要加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是土地利用工作的一项改革,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报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工作。
  以建设用地置换、农用地整理折抵方式安排使用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置换、折抵的指标要认真核实,确保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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