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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3]124号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批准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鲁农药字 2003 3号)收悉。
  你厅按规定向农药经营单位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2)91号批准立项收取工本费。根据制作成本,核定《农药经营许可证》(含正本、副本、镜框及表格)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40元。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证书制作和发放。收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你厅具体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收费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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