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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开展“扶残助学献爱心”捐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3]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扶残助学献爱心”捐款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扶残助学献爱心”捐款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为了动员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捐资助学,营造“爱护残疾人,援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扶残助学献爱心”捐款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各界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扶助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保障贫困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踊跃捐款,奉献爱心,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二、捐助办法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原则。本着“自主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城市居民、农村群众均可捐款。
  (二)资金管理。市残联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捐助款项的接收、管理;各市区残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市区、开发区捐助款项的接收、管理。捐助款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及各市区残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完全公开,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捐助活动要根据捐赠者意愿,采取“一助一”、“多助一”、“一助多”等形式,并在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建立联系。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款活动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现象。
  (三)资金使用。捐款要全部用于救助我市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聋儿和弱智儿的特殊教育,以救助因贫困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为重点,适当救助贫困高中、大学残疾学生。具体对象是:农村贫困线以下、城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及大学教育的残疾学生。镇(街道办事处)残联负责对贫困残疾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报本市区残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建立待助贫困残疾学生档案和受助残疾学生档案。
  (四)资助办法。市及各市区残联、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根据受助对象的贫困程度进行扶残助学,将捐款落实到受助学生名下,由学校指定项目负责人将捐款全部用于受助的残疾学生,保证其完成学业。

  三、组织领导
  本次捐助活动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残联具体组织实施,市民政局、教育局共同配合。各市区、开发区要做好本地区捐助活动的组织、发动和协调等工作。捐助活动要严格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不搞摊派。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和广大机关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捐款,为残疾人献上一片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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