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教职字第09430487500号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补助设籍本市就读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杂费,以期符合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系指私立高级中学与私立高级职业学校日间部(不含特教班)、夜间部、实用技能班(不含一年段学生)、轮调式建教班及附设暨独立进修学校。
三、本要点补助对象为就读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经核定学籍在案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设籍本市满一年以上。
(二)年满二十岁之学生独立设籍本市满一年以上。但其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共同设籍之期间应予连续计算。
前项学生因户籍迁徙设籍外县市未满一年,迁出前设籍本市满一年以上者,亦得申请补助。
第一项补助学生之设籍基准如下:
(一)第一学期:当学年度开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设籍者。
(二)第二学期:当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设籍者。
学生因家庭变故不符补助条件者,得由学校项目审查,提报本局认定之。
四、办理手续及证件:
(一)办理手续:
1.学生:于完成注册手续后,依规定期限检具证明文件,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表如附表一),未提出申请并经学校通知后七日内仍未申请者,视同放弃申请。
2.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七日内公告通知学生申请,确实审查学生户籍资料,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十日内,检附实际合于补助条件之学生印领清册(如附表二)及统计表(如附表三)各三份,乙份留存学校备查,另二份连同学校领据乙份陈报本局核办,并于收到补助款后七日内发送学生收讫。
3.本局:核拨各校补助经费,并完成经费核销;本局将视情况抽访各校办理情形,如有不实情事者,将追缴补助款。
(二)证件:检附近三个月内之全户户籍誊本正本乙份。
五、本要点每学期每生补助金额,以当年度法定预算为准。
六、各校于发放该补助款时,应函知学生家长,并取得回条,以供查考。
七、依其它法令请领公费就学补助或优待者,不得重复申请。但就读本市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身心障碍者及身心障碍者之子女不在此限。
八、休学、自动放弃学籍、重读及转学(含辅导转学)学生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自动放弃学籍:未逾学期三分之一而休学、自动放弃学籍者,应全数缴回已领之本项补助款。
(二)重读:重读原校学生,同一年级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三)转学(含辅导转学):转学重读原年级学生已领有本项补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请。
九、本要点自函颁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