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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培育原住民专门人才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十四)原民教字第09400029591号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奖励原住民杰出专门人才、贡献国家社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符合奖励项目并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为限。

三、奖励项目及内容:

(一)深造教育

于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大学校院硕、博士班就读者及获得硕、博士学位者,分别给予奖励金,其奖励各以一次为限。(国外留学或相关单位补助者除外)

(二)著作发明

最近二年内于政治社会、教育文化、医疗保健、生活改善、土地利用、农林渔牧发展、工商业发展、观光游憩、经济管理、创业生产等经公开发表并出版之著作或取得发明专利权者予以奖励,每项以一次为限。

(三)专题研究

最近二年内对于从事原住民族专题研究者,经公开发表并经审查评定具有价值者予以奖励(委办研究案、学位论文及已接受其它单位补助者不得提出申请)。

(四)专业考试

参加考试院相当于高考之各项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者予以奖励(不含检核考试)。

(五)基层体育杰出人才原住民选手于最近二年内参加全国性运动会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总会)主办之单项锦标赛,择一最优成绩予以奖励。

四、奖励方式如下:

(一)深造教育

1.入学阶段

就读国内大学院校硕士班(含硕士专班)者,在职生奖励新台币

(以下同)一万元,一般生二万元。博士班者,在职生奖励金一万五千元,全职生三万元。(在职生请提出任职机关证明)

2.修完学位学分阶段

研究生修完各大学院校规定之硕博士学分,检具全学年学分证明及学生证影本,申请奖励金五万元。

3.获得学位阶段获得硕士学位者奖励金四万元、博士学位者奖励金八万元。申请奖励金时,须检附学位论文及学位证书影本各三份。

(二)著作

奖励标准如附件一

申请案件若未达该等审查标准者,其奖项从缺。

(三)发明

经登记取得经济部专利权者,给予奖励五万元。

(四)专题研究

奖励标准同附件一

上述专题研究、著作及发明申请奖励时须缴交作品一式三份,二人

以上合作之作品,应以其中一人为代表提出申请,并应说明个人在此作品内贡献部分及检附合作人之同意书(如附件二)。同时必须检附未接受其它机关之补助切结书(如附件三)。

(五)专业考试:奖励三万元。

(六)基层体育杰出人才奖励标准如附件四。

五、申请(推荐)方式及时限:

(一)申请人以设籍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者为限。

(二)申请人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底止径向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申请。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于每年三月底前核转本会委托承办单位办理初审。

(三)申请时检附「申请表」(如附表一、二、三依申请类别择一)、领据(如附表四)、「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印本」各一份,(应注明原住民身分)及相关证明文件或实物。

(四)参加各项比赛如为团体赛应注明参加人数,否则不予奖励。参加各类比赛列为「特优」、「优等」或其它优胜者,应视相当于「第二名」、「第三名」予以奖励,「优胜」不予奖励。

六、审查

由本会组成审查小组,小组成员由本会洽聘之;本会受理前项申请案件,应于二个月内复审完毕。

七、申请之作品均不退还;获得奖励之作品,得由本会视需要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展示、推广、典藏。

八、申请作品如系抄袭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曾获其它单位奖助或研究经费补助而未确实切结者,一经查觉即公布真相,当事人应自负相关法律责任。本会得依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回已发给之奖励金。

九、依本要点获得奖励者,由本会择期公开表扬。

十、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情形作为本会补助地方政府之参考依据。

十一、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会编列预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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