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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请将“中华老字号”标识作为“官方标志”予以备案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贸促函〔2006〕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
  为引导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在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打造自主知名品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作用,商务部2006年启动了“振兴老字号工程”。今年,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详见附件3),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有关机构和专家认真审核,并经社会公示的基础上,商务部认定了430个企业(品牌)为“中华老字号”(详见附件4),拟于12月份以商务部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
  为了更好地开展“振兴老字号工程”,维护“中华老字号”企业信誉和消费者权益,我部通过公开征集确定了“中华老字号”标识,并制定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现特向你局申请“官方标志”,请予以备案。   一、标识的组成
  “中华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具体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标准组合见附件)。
  二、标识的使用要求
  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华老字号”标识。标识在使用时,图形必须准确,并依照所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印刷载体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三、标识的管理
  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实行监督和管理。“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使用在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不得冒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被取消“中华老字号”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中华老字号”企业及商标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权须报商务部备案后发生变更。
  联系人:孙广鑫
  联系电话:85226419
  传真:85226454
附件:1.“中华老字号”标识
   2.“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4.第一批“中华老字号”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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