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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 1996-07-18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适应科技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加大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力度,为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提高科技周转金的使用效益,为加速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并参照财文字[1996]43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一)根据国发[1986]12号《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留归国家科委管理的中央级开发型科研单位减拨经费的三分之一部分。
  (二)国家科委将减拨经费用作科技委托贷款的历年回收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科技周转金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遵循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依法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三)优先安排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产品基本定型,能够形成规模生产,投资少、风险小、周转快的项目。
  (四)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科技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科学事业费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中央级科研单位。重点对科研单位开发转化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以及社会发展和农业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条 科技周转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不得用于传统产业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项目,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 科技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但总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以下,借款金额一般在200-500万元左右。借款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予支持。
  (二)借款项目须经过充分论证,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借款单位需设有周转金帐户,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借款单位应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一定基础,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在管理水平,技术储备、经济实力、市场条件和科技人才等方面,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应条件。
  (六)借款单位能匹配项目投资规模三分之一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科技周转金立项程序
  (一)借款单位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并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
  (二)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对申请借款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通过主管部门通知借款单位报送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国家科委有关司组织专家对申请借款项目进行论证、审查。
  (四)根据项目论证审查意见,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审核批复借款项目。
  (五)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根据批准的周转金借款项目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
  (六)经批准的周转金借款项目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科技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科技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3年。


    第九条 科技周转金的担保
  借款单位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担保偿还借款的承诺文件或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担保。


    第十条 科技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2-4%收取差别资金占用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别的借款项目和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不同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科技周转金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资金占用费,连同科技周转金,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时偿还。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周转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借款单位应在规定还款到期30日前,通过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申请延期还款。经审查批准后,给予延期。延期还款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延期的借款,从延期之日起,按科技周转金的本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一的延期资金占用费。
  (二)对于效益好、周转快、按期还款的借款项目,借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再次提出申请,在审批时可优先继续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科委负责科技周转金的管理,并会同财政部对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
  (二)收回的科技周转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延期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和罚金,由国家科委存入周转金专户,按照规定继续周转使用。
  (三)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借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掌握了解科技周转金借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保证科技周转金使用合理和安全,防止借款被挤占挪用,充分发挥科技周转金的效益。
  (四)借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决策民主科学。同时,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五)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期将科技周转金使用及其产生的效益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家科委。


    第十三条 科技周转金的违约处理
  (一)借款单位在借款到期时,应及时组织资金按时还款。对没有特殊理由,逾期未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科技周转金的本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资金占用费;逾期半年以上者,国家科委将从当年(或以后年度)拨给借款单位主管部门的科学事业费及有关经费中扣回本金和占用费(含逾期资金占用费),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科技周转金被挪作它用时,国家科委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部分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罚金。
  (三)对逾期半年以上未还借款或将科技周转金挪作它用者,国家科委将停办该借款单位以后年度的科技周转金借款事宜。
  (四)各级负责管理和使用科技周转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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