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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核发人血丙种球蛋白生产批准文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0 生效日期: 1995-04-1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5)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血液制品定点生产单位:
  根据卫药发(1994)第18号“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部份血液制品定点生产单位报送的人血丙种球蛋白样品进行了检验,现根据检定结果予以核发生产批准文号(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日期起,取消1992年以前(不含1992年)核发的丙种球蛋白生产批准文号〈包括地方、军内及部发批准文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市场流通使用的人血丙种球蛋白〈肌肉注射及静脉注射用〉均须使用我部统一核发的生产批准文号;

  二、自1996年1月1日起,凡标有1992年以前批准文号的丙种球蛋白,如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均按假药处理;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国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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