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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聊费办发[2003]39号
聊城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治安拘留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公安部《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生活标准批复如下:   一、被拘留人员生活费标准每人每天20元,冬季(11月15日至下午的3月15日)每人每天25元(含取暖费)。
  二、接此批复,各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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