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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中共哈尔滨市委
发布文号: 哈发〔2006〕1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建设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社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目标要求,指明了社区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五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区建设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的“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进入社区,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主的社会流动人口融入城市,而社会人口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社区管理模式。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而管理和服务不配套,尤其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比较薄弱。三是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逐步转变,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和社会转型派生的大量社会工作都急需社区承接。四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加强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以社区为载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我市社区建设新局面。   二、把握正确方向,明确社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加强社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城市工作中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强化社区功能,扩大社区服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加强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携手共建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内一切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理顺社区管理职能,妥善处理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从解决社区居民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目标;坚持均衡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缩小城区内部、城区之间和城区与县(市)之间的差距,不断提高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
  今后五年,我市要通过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丰富社区工作内容,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和文明祥和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   三、采取有力措施,突出抓好社区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拓展社区服务。大力推动社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社会化参与、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营和行业化管理机制,并不断积累经验。在力求社区服务广覆盖、满足不同人群不同需要的同时,要特别注重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努力拓展社区服务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教育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岗位,做好特困群众的救助服务,帮助流动人口、失地进城农民解决实际困难。
  全面构筑社区服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区县(市)、街道(镇)和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和慈善互助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通过开展多种系列服务,增强社区服务整体功能。社区服务应在注重无偿服务的同时,兼顾低偿、有偿服务。
  (二)繁荣社区文化。每个社区要有文化、体育设施和活动广场,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娱乐活动,开展文明家庭、文明小区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楼道文化”、“邻居节”和“社区与共建单位同发展”等主题活动。加强社区教育,每个社区要有社区学校、社区图书室,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三)发展社区卫生。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成配套政策完善、服务网络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齐备、监督管理规范和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预防保健为主,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努力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逐步建立参保人员的双向转诊制度,努力使居民 “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
  (四)美化社区环境。建设和谐的人文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居民交往方式,倡导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社区居民、社区工作者和驻社区单位共同建设社区的责任感。建设优美的人居环境,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卫生,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形成专业人员与居民群众相结合的管理网络,切实搞好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的再生利用和有害气体防治等工作。
  (五)加强社区治安。
  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居民骨干作用,协助警务人员预防社区内刑事、治安等案件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协助司法部门对社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和失足未成年人进行行为矫正;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搞好辖区内暂住人口登记。有关部门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就业指导帮助。在社区警务室和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搞好社区公共娱乐场所和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六)推进社区信息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建设”的方针,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网络和信息资源,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和社区四级社区信息化网络体系。利用政务呼叫中心和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广泛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和家政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互动、共享、协同和高效的社区信息服务。   四、加强机构建设,为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工作的凝聚力。以社区为单位,组建党的组织机构,隶属于街工委。党员数量较多、书记和主任一人兼的社区,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社区党组织要结合实施“先锋工程”,努力探索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不断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积极创新活动载体,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完善党员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注意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探索和完善在职党员双向联系和双向管理的有效途径。坚持把服务群众作为重要任务,关注城市低收入群体和贫困居民的生活,通过发挥下岗失业人员中党员的带头作用,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好驻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建以及帮助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办法,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重视做好在居民群众和流动人员以及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加强自治组织建设,夯实社区工作基础。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党在城市基层执政功能的重要组织依托。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宣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青少年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优抚救济等工作,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社区居委会在履行基本工作职责的前提下,要协助政府完成其他社区建设的任务,协助管理社区劳动保障和社区消防,指导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搞好管理服务,指导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为民服务活动。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尊重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社区的民主自治地位和社区居民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权利,不应干涉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的事务;应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党组织要领导和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进程,教育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基层民主建设,积极推进居务公开,支持社区自治组织依法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推动社区民主管理。社区自治组织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居民会议制度和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发挥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作用,发挥居民自治制度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能力和水平。社区党组织成员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和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每500户配备1人的比例逐步增加,坚持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实现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社区党组织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街道(镇)要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托市、区两级社区服务中心,采取市、区县(市)、街道(镇)三级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社区专职人员进行系统轮训。
  要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建立老年人协会和各类文化、体育协会及中介组织等,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成为服务社区和建设和谐社区的一支重要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和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和社区工作,主动为社区建设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加大投入力度,为社区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一)切实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街道要分别建成一个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城区70%以上的社区要有养老服务设施与场所,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5张。城区每个街道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220个。完善全市原有社区环境设施100个,建设达标环境社区50个、景观环境社区30个、精品环境社区20个。全市90%的社区基本实现社区管理信息化。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民政部、中组部等10个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精神,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按照黑发(2001)13号文件和“星光计划”项目要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面积要达到:2000户以下的210平方米,2000-3000户的300平方米,3000户以上的400平方米,其中社区工作用房均不得低于80平方米。今后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明确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并会同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做到社区配套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时完工。对已建住宅小区未配置社区配套用房或配置不足的,能够采取临时建筑方式解决的,规划部门应给予批准。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赞助、开发单位支持、驻区单位资源共享以及调剂置换、租赁和购买等多元化筹资方式建设社区配套用房。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赁社区配套用房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2006年,市政府投入800万元专项资金,对各区现无配套用房社区的建设资金给予补贴,每建设一处补贴10万元左右。根据省、市有关要求,从2005年起城区非农业人口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同时,各级政府要另行安排一定数额的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作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改造和设备装备费用的财政补助。对各区建成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信息化电子公共服务项目,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相关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推动我市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等各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社区基础设施产权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社区有长期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相关业务部门要配合区、县(市)民政部门,监督社区用房合理使用。区、县(市)房产部门负责产权认定,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流失。社区基础设施(办公室、活动室、图书室、警务室、社区服务站、劳动保障站和社区学校)使用的水、气、热和电话等按民用标准收费。
  (二)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经费及其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社区组织专职成员的生活补贴为正职不低于700元/月、副职不低于650元/月,同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新增加的补贴和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从市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为每个社区每年2000元,其中一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另一半由市、区从自留党费中各拨50%。社区办公经费为每个社区420元/月,由市、区、街道各承担三分之一。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和社区办公经费由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并纳入各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其使用审批权归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凡社区服务站兴办的服务项目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应留作社区工作经费。各县(市)对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经费及成员生活补贴的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落实发展社区服务的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等12个部门制发的《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1)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工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社区便民利民商服网点发展,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并视实际情况在收费上给予照顾。地税部门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月营业额不超过1500元、每次(日)营业额不超过100元的各项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站开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福利性、公益性中介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给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简便程序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
  (一)调整充实社区建设工作机构。市、区县(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是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社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采取例会制工作形式,议决有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简称“社区办”)负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应对“社区办”进行调整充实,配齐配强人员,增加工作经费,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社区办”的办公和培训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核拨。
  (二)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居委会负责、驻区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要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驻区单位应自觉接受驻地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协调,大力支持社区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三)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为解决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对各部门向社区延伸下移的工作实行准入制度。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以及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不属于社区的任务,但社区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社区办”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社区。有关部门在申报工作准入时,应“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赋予社区居委会相应的权力,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拨付社区必要的工作经费或相应补偿。经上级党委和政府决定,需要社区协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对各部门因职能下移进入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社区居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也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规范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格局。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搞好规划,保证投入,抓好落实;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切实解决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全国社区建设示范指导纲要》确定的标准,广泛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创新工作载体,完善社区功能,改善管理和服务,提高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社区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将各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纳入文明单位管理考核体系。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为社区服务的意识,找准自身工作与社区建设的结合点,支持和保障社区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动全市社区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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