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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3]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取消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收取范围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
  (一)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70元(20元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30元。在原址上扩建或改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收取。以上项目区内配套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建委签订合同后,自行完成。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70元,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30元。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先由开发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自行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返还给开发公司
  (三)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积按上述标准收取。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第一条标准收取。
  (四)旧楼房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的,现需集中供热的,居民楼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楼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过去已交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来有锅炉的单位加入集中供热,可按用汽量交纳每吨12.5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旧楼房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的用户,现需进行安装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户2900元收取;对工业用户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只收取安装材料费,不收取配套费;对其他公共福利用户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台灶8000元收取。

  三、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楼房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属于两个开发区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分别划转两个开发区财政部门。旧楼房由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改造时向用户收取,并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减免的要从严掌握,先由征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9月2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1993)63号)、1993年6月2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部分和1999年4月2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威政发(1993)18号)同时停止执行。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文下达。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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