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会人字第093000221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蒙藏委员会会人字第093000221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第二条第四项订定之。
第2条 蒙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职员国内训练进修之选送与补助,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
第3条 本会选送职员训练进修优先级:
本会符合选送资格人员,除各该项训练进修之办理机关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排定优先选送顺序:
一、训练进修课程与业务性质相关者优先。
二、职务列等高者优先选送。
三、职务列等相同者,以到会服务年资较长者优先。
四、职务列等相同者,到会服务年资亦相同者,按资绩评分(依升迁评分标准)排定优先级。
第4条 本会选送职员训练进修补助规定如下:
一、训练部分:
除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或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接受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例如:初任公务人员训练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职务人员等训练),由本会编列之训练经费支应外,其余训练在所需费用三分之一范围内,项目签核予以补助,每人每年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以下同)五千元整。
二、入学进修部分:
(一)本会选送公余进修攻读大学学位者,每一学期以不超过五千元为原则。
(二)本会选送公余进修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每一学期以不超过壹万元为原则(不分公、私立学校),补助年限,硕士班二年,博士班三年。
(三)本会选送公余进修补助人员人数,全会全年以三名为限。
三、选修学分部分:
本会选送公余选修学分,其补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关训练补助规定办理,且连同训练补助费用每人每年合计不得超过五千元整。
前项第二、三款以外之进修人员,其进修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第5条 本会选送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者,于每月加班时数内,应扣除进修时数,始得依规定报支加班费。
第6条 本会选送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者,每人每周公假时数以八小时为限,进修硕士班以二年为限、博士班以三年为限,修毕学分后之论文写作,由本会视业务状况审酌核予公假。
第7条 自行申请参加进修人员,经本会认定与业务有关,并同意前往进修者,其加班时数及公假时数之规定,依前二条规定办理。但不给予费用补助。
第8条 训练人员应于训练结束后二个月内检附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及缴费收据送本会人事室于年底统一办理补助训练费用;进修人员应于学期结束收到学校成绩通知书二个月内,检附成绩单(各科达七十分以上者)及缴费收据申请补助,其不及格科目之费用不予补助。
第9条 (删除)
第10条 (删除)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