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3]46号
青岛市司法鉴定中心:
你中心《咨询函》(青司鉴[2003]10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鲁价涉字第274号)附表第5项“价格纠纷的咨询、协调、仲裁,纠纷超过5万元的按1%收取”的收费标准,是指涉及纠纷的物品总价值的1%。根据你中心提供的材料看,该案价格鉴证收费应按青岛市价格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所鉴证物品总价值的1%收取。
二、鉴于该案委托鉴证标的(汽车货箱及油漆件)均为专用产品的情况,按正常程序,对该类标的进行价格鉴证时,应首先对涉案生产企业生产该类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逐项审核,然后合理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利润率,最终计算出单件产品的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