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客会文字第0940000495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贯彻尊重多元文化,推动客语无障碍环境,以促进客语重返公共领域,特订定本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凡提供民众洽公、公共服务、公共场所之政府机关、社教机构、民间团体及文化公益事业机构等均可提出申请。

三、补助范围:

以客语通译、同步口译、临柜服务、播音等各项客语无障碍服务之提供及其相关制作、研习、训练、临时派遣人力、器材设施租用等必要经费为范围;临柜服务人员人事费用不得以固定、经常性方式支付,应以临时派遣人力或招募志愿服务人员为原则。

四、补助原则:

(一)每案最高以补助新台币30万元为原则,同一申请单位每一年度以申请二次为限。

(二)直辖市、县(市)等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办理,并专款专用。

五、申请程序:

(一)为配合本会每年一月及七月审查作业,各申请单位应于前一年度十二月或当年度六月向本会申请。

(二)申请时,应检具申请表(如附件一)、计画书(如附件二)各十份连同磁盘或电子文件一份送本会办理。

(三)未依前项规定申请者,得不予受理。

(四)各申请单位应备齐相关表件,表件不全者,本会得请限期补正一次,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不予受理。

六、审查作业:

(一)由本会依本要点进行初审,并拟具初审意见供审查小组复审。

(二)审查小组由五人至七人组成,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审查,并得邀请申请单位列席说明。

七、审查考量原则:

(一)计画之可行性。

(二)对促进客语重返公共领域之实质效益。

(三)对提振客语地位之宣导效果。

(四)服务对象之广泛性。

(五)配套之宣导计画。

(六)经费编列之合理性。

(七)计画执行预期效益。

八、经费拨付与核销:

(一)经费拨付:受补助单位,应于计画结束后一个月内,检具下列相关资料报本会请款;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本会核备者,视同放弃。

1.地方政府机关:检具领据(附件三)、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附件五,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证明、成果报告书(附件六)等。

2.社教机构、民间团体及文化公益事业机构:检具领据(附件三)、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附件五,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附件六)等。

(二)成果报告书应视补助项目,分别检附照片、播音带、培训报告、多媒体影带等或其它客观上可稽之资料供审核,并依下列评估基准详列评估结果,未列评估结果者,俟后不予补助。

1.客语播音:以播放次数为评估基准。

2.客语通译服务:以服务场次、人次、时数等为评估基准。

3.客语临柜或其它洽询服务:以服务人次、时数等为评估基准。

4.客语多媒体信息:以多媒体信息用品使用频率为评估基准。

5.其它服务请于申请案中自行规划评估基准。

(三)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

(四)涉及个人所得税之扣缴事宜,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办理,并于原始凭证送本会时,一并送相关扣缴证明文件。

九、其它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实施场所适当位置、地点标示「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语无障碍环境」相关文字。

(二)经核准之申请补助案,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于计画开始前一周叙明理由报本会备查;未依核定计画办理者,撤销其补助。

(三)受补助单位应核实并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受补助单位就补助案所提供之各项成果,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目的公开发表、利用。

(五)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恕不退件。

十、政策性补助项目,得不受第四、五、六点之限制,并经项目审查,报奉核定后实施。

十一、有关督导评核事项,本会另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督导评核要点」办理之。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三、本要点奉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