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客会文字第0940000495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贯彻尊重多元文化,推动客语无障碍环境,以促进客语重返公共领域,特订定本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凡提供民众洽公、公共服务、公共场所之政府机关、社教机构、民间团体及文化公益事业机构等均可提出申请。
三、补助范围:
以客语通译、同步口译、临柜服务、播音等各项客语无障碍服务之提供及其相关制作、研习、训练、临时派遣人力、器材设施租用等必要经费为范围;临柜服务人员人事费用不得以固定、经常性方式支付,应以临时派遣人力或招募志愿服务人员为原则。
四、补助原则:
(一)每案最高以补助新台币30万元为原则,同一申请单位每一年度以申请二次为限。
(二)直辖市、县(市)等地方政府所接受之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办理,并专款专用。
五、申请程序:
(一)为配合本会每年一月及七月审查作业,各申请单位应于前一年度十二月或当年度六月向本会申请。
(二)申请时,应检具申请表(如附件一)、计画书(如附件二)各十份连同磁盘或电子文件一份送本会办理。
(三)未依前项规定申请者,得不予受理。
(四)各申请单位应备齐相关表件,表件不全者,本会得请限期补正一次,未于规定期限内补正者,不予受理。
六、审查作业:
(一)由本会依本要点进行初审,并拟具初审意见供审查小组复审。
(二)审查小组由五人至七人组成,必要时得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审查,并得邀请申请单位列席说明。
七、审查考量原则:
(一)计画之可行性。
(二)对促进客语重返公共领域之实质效益。
(三)对提振客语地位之宣导效果。
(四)服务对象之广泛性。
(五)配套之宣导计画。
(六)经费编列之合理性。
(七)计画执行预期效益。
八、经费拨付与核销:
(一)经费拨付:受补助单位,应于计画结束后一个月内,检具下列相关资料报本会请款;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本会核备者,视同放弃。
1.地方政府机关:检具领据(附件三)、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附件五,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纳入地方政府预算证明、成果报告书(附件六)等。
2.社教机构、民间团体及文化公益事业机构:检具领据(附件三)、计画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获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附件五,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并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成果报告书(附件六)等。
(二)成果报告书应视补助项目,分别检附照片、播音带、培训报告、多媒体影带等或其它客观上可稽之资料供审核,并依下列评估基准详列评估结果,未列评估结果者,俟后不予补助。
1.客语播音:以播放次数为评估基准。
2.客语通译服务:以服务场次、人次、时数等为评估基准。
3.客语临柜或其它洽询服务:以服务人次、时数等为评估基准。
4.客语多媒体信息:以多媒体信息用品使用频率为评估基准。
5.其它服务请于申请案中自行规划评估基准。
(三)原始凭证应依照「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加装封面,依序装订。
(四)涉及个人所得税之扣缴事宜,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办理,并于原始凭证送本会时,一并送相关扣缴证明文件。
九、其它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应于实施场所适当位置、地点标示「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语无障碍环境」相关文字。
(二)经核准之申请补助案,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者,应于计画开始前一周叙明理由报本会备查;未依核定计画办理者,撤销其补助。
(三)受补助单位应核实并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办理。
(四)受补助单位就补助案所提供之各项成果,无偿授权本会以非营利目的公开发表、利用。
(五)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恕不退件。
十、政策性补助项目,得不受第四、五、六点之限制,并经项目审查,报奉核定后实施。
十一、有关督导评核事项,本会另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行客语无障碍环境督导评核要点」办理之。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悉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三、本要点奉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