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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文件要求, 从2006年1月1日起,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对违规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 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