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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文件要求, 从2006年1月1日起,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对违规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 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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