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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水利局关于在威海市区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 2003-04-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财政局山东省威海市水利局山东省威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威价管发[2003]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全省十七市水资源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50号)和《威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3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03年4月份抄见水表量起在威海市区范围内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自来水综合价格调整之前,市区地表水水资源费暂由自来水公司在各类综合水价外按实际用水量代收,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35元。地下水水资源费按照《威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节水办代收。自来水公司、市节水办收取的水资源费要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2003年4月份抄见水表量计算方法。一是按月抄表的,以当月实际抄表数为准;二是对两个月及以上时间为抄表周期的,按月平均水量计算。
  三、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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