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9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备案管理,避免已售出或被依法限制权利转移的房屋发生重复抵押、重复担保、重复出售及违法申办房屋权证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特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审核及初始登记后,预、销售的商品房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按《房地产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全市各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统一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各县(市)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到其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凡不按此规定备案的商品房屋,各级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或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须向受理机构提交3份填写合格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中合同编号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中的规定填写完整。备案合同经受理机构加盖备案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受理机构存档1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方)存档1份,卖方提供给买方1份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购房担保、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的凭证。
  三、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时,均应在《商品房销售分户简图》上逐套标明备案情况,并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每套房屋都必须备案,不得发生重复备案。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市、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转让、个人购房贷款担保、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手续时,须认真核验其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验明该合同上是否具有加盖的备案专用章及经办人签名,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通告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