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中(一)字第0930165531号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高级中学教育以促进高级中学教育之发展,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项目:
(一)提升高级中学教育及学生基本科学、人文素养之学术交流活动。
(二)提升高级中学教学、学生活动品质之相关活动。
(三)增进我国高级中学学生国际视野之活动。
(四)激发我国高级中学学生及教师创意之相关活动。
(五)将生命教育、性别平等教育、法治教育、人权教育、环保教育、永续发展、多元文化及消费者保护等融入高级中学教育之相关活动。
三、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政府、各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以上学校。
(三)经政府立案之民间非营利文教团体并以本部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者为限。
四、补助基准及原则:
(一)补助经费之项目内涵及基准
1.补助活动形式及内容:
(1)研讨会或讲习会:以鼓励协助高级中学学生学习成长为主之研讨会、讲习会。但不包括大学校院各系所为招生目的所办理之各类活动。
(2)国际性学术研讨会(Conference):针对高级中学教育特定范围主题所举办之会议,以学者作论文发表为形式要件。
(3)展示:以高级中学教育为主题或范围之展示活动。
(4)竞赛:以高级中学教育为主题或范围之竞赛活动。
(5)其它:符合本处理原则之目的为主题或范围之活动。
2.补助经费编列基准:详如教育部补助办理高级中学教育活动补助经费编列基准(如附件一)。
(二)补助原则:
1.各单位每年度申请补助案最高以二案为限,每案之补助额度以申请额度之三分之二为限,每年度补助经费最高以新台币八十万元为限。
2.申请补助经费在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经专家学者审查结果,评定为一等者,补助申请额度三分之二;评定为二等者,补助申请额度二分之一;评定为三等者,不予补助。
3.申请案性质属整体层面或涉及全体高级中学学生者,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审酌实际需要办理,不受前二目原则之限制。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
1.一般性活动: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办理二个月前检具公文、申请表
(如附件二)及计画项目经费申请表(如附件三),连同计画案乙式三份向本部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特殊性活动:申请单位应检送公文、申请表、计画案及经费申请表到本部后,经本部签奉核定后,由该单位检据函报本部申请。
3.未依本原则所订格式提出之申请案,不予受理。
(二)审查作业:
1.审查程序:各申请案申请额度未满新台币十五万元者,由本部中等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审查。但申请额度在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之案件,得视需要送请相关学者专家二人以上进行复审。审查结果,由本部通知申请单位。
2.审查期限:
(1)需送外审之案件:以收到申请公文后三十个工作日函复为原则。
(2)不需送外审之案件:以收到申请公文后二十个工作日函复为原则。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动支程序:
1.申请案获准补助后,申请单位于文到一周内,检附领据函报本部办理经费请拨事宜,并依核定之计画案执行。
2.核定后之计画案如因故变更、延期者,应事先报本部核备;因可归责于申请单位取消活动者,应将补助款缴回本部。
(二)核销作业: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经费收支结算表乙式三份报本部备查。
(三)成果报告:申请单位应于活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报本部备查。
(四)结余款:如有余款应按本部补助比例缴回。
(五)其它:上开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七、补助成效考核:
申请单位应检送成果报告,作为本部以后年度补助相关计画经费之参据。
八、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办理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者,应适用该法之规定,并受本部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