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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五定班列包租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运[1999]167号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货运五定班列包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期定时包租同一车次货运五定班列的运输。

  第三条  包租形式可以包车位或包全列。包租的车位指标准车位(换长1.1),车辆换长小于等于1.5的均按一个标准车位计费;车辆换长大于1.5且小于等于2.0的按标准车位加成50%计费;车辆换长大于2.0的按标准车位加成100%计费。

  第四条  包租期限为半年以上至一年。货物的装车站和卸车站应是货运五定班列的发站和到站。包租的货运五定班列开行密度每周不少于两列。

  第五条  包租应由包租人提出申请,由铁路局与包租人签定包租协议。跨局运输的应报部备案。

  第六条  包租协议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双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包租期限、辆数;

  3.装车站、卸车站;

  4.运输的主要货物品类;

  5.包租费用及交付方式;

  6.抵押金、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7.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包租运价可按现行运价,也可在现行运价基础上给予优惠。需要在现行运价基础上给予优惠的,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的规定办理。包租协议应在运价确定后签定。

  第八条  包租运输的货物按现行运输条件办理。承运时按车填制货票,并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次班列包租××辆(或包租全列),运价优惠×%(或按××计费),批准文号”。

  第九条  因包租人责任造成实际运输辆数少于包租辆数的,差数部分的运费按包租运价使用货物运费杂费收据核收,在附记栏内记明:“×月×日××××次班列落空××辆运费,运价优惠×%(或按××计费)”。

  第十条  凡实行包租运输的发送站、发送局应按班列车次建立统计台账(见附表),对包租货物运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收入监督,发送局于每月10日前将本局上月的统计台账汇总报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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