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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8 生效日期: 1995-02-18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1995)43号
福建省民政厅: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事》(领八函(1995)1号)转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所需的出生、经历、亲属关系等有关证明,应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地方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无权受理,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事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
  最近,据我驻外使、领馆反映,福建等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直接为我公民出具出生、亲属关系等证明,当事人将证明携往国外,因未经公证而引起有关外国当局疑虑和外交交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所需的出生、经历、亲属关系等有关证明,应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并应在证书送往国外使用之前,履行中国方面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为杜绝上述问题进一步发生,请你司尽快通知各地民政部门,中国公民出国所需的有关公证证明,应统一由当地涉外公证处出具,各地民政机关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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