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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9 生效日期: 2003-04-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鲁教职字[2003]3号

各市教育局:
  为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教师学历层次,提高教师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山东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现就开展中职教师自学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考试与培训对象
  中职教师自学考试是指在大专学历的起点上继续攻读本科的学历教育。凡取得任职资格的在职中职教师,符合报考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职学校同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的考生由各市统一编班造册,报我厅备案,并颁发有我厅统一印制的学员证。

  二、职责分工
  (一)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拟定中职教师自学考试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负责教材的建设和供应,组织命题、考试、评卷、考籍管理及核发毕业证书工作。
  (二)各市教育局配合我厅组织生源,协助我厅组织中职教师自学考试的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负责本市中职教师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学员毕业前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确定本市教学点,负责教学点的管理等。设置教学点应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每教学点每专业一般不少于100人。
  (三)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安排考点、考场,具体组织考试,管理考生的考籍档案。
  (四)中职教师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为中国海洋大学。主考院校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考试计划、大纲及命题的制定,参与阅卷及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等;负责中职自学考试毕业考核(包括各专业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组织实施;负责依据录取学员名单建立学籍管理档案、制定学籍管理细则;组织和指导各辅导院校开展教学辅导工作。
  (五)各辅导院校要按照省下达的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要求,在主考院校指导下,制定培训辅导计划,利用寒暑假组织教学辅导和面授。要成立相关专业的教研组,开展教研活动。
  (六)教学点要协助辅导院校认真抓好学员的自学、视听、作业收发及考勤管理,要配备专任教师随学员听课,并对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三、教学与考试
  (一)中职教师自学考试严格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试题应重点考察学员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测验学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每门课程考试共安排3次,即考试、复考、补考。学员参加考试不及格的,可在该课程下一轮考试时参加复考,复考仍不及格的,可在全部课程结束后参加1次补考。
  (三)学员每门课程面授出勤率必须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70%以上,并完成有关作业(作业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20%,由辅导院校负责批阅并填写成绩单),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考试时,凭身份证、学员证和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对出勤不足70%及未完成作业的考生,停发相应课程的考试通知单,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根据中职教师实际,本科段非英语专业不把英语作为必考课,允许学员免考英语,免考者须加考规定的相应课程。凡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学员,必须参加英语学位考试。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学士学位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由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五)工科各专业有实验和实训的课程,其考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论考试,即笔试,另一部分是技能考核。每部分作为一门课来考核,成绩单独计算。笔试随其它课程一同安排在4月或10月进行;技能考核由各市安排辅导院校组织落实,一般安排在面授结束后进行。技能考核成绩单由辅导院校汇总后交各市自考办存入考生档案。
  (六)参加中职教师自学考试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全部及格,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者,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四、经费收缴
  中职教师自学考试培训收费参照现行成人高校函授教育收费标准执行。每次考试学员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学员毕业论文辅导费、论文评审费、论文答辩费共计200元。
  学员的学费由各教学点负责收缴,汇总后按规定缴至各单位。学费按每学年收缴,在每学年第一次面授辅导注册时收取,各教学点缴至各单位的费用要在面授辅导结束后1月内缴齐,逾期不缴或缴不齐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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