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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产险〔2006〕1306号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条款〉的请示》(安信保险(2006)166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条款和费率,其编号为:A18G02Z01061129。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海大桥的通行安全,确保东海大桥因车辆通行时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及时恢复交通畅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与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条款所称保险车辆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

    第四条   本条款所称东海大桥是指起始于上海南汇区芦潮港、南跨杭州湾北部海域、直达浙江省嵊泗县小洋山岛并为洋山深水港区集装箱陆路集疏运和供水、供电、通信等需求提供服务的道路、桥梁、隧道。

    第五条   本条款所称本公司是指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通过东海大桥时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车辆自身发生故障,造成东海大桥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东海大桥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用、吊车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用是指发生意外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保险车辆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用是指发生意外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保险车辆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清障费、拖车费用、吊车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或损失;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失去掌控期间造成的损失与费用;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如:免赔额等)。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约定为一年也可以约定为单次通过东海大桥。

    第十条   约定保险期间为单次通过东海大桥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车辆驶入东海大桥收费站闸口时开始至其驶离东海大桥收费站闸口时结束。
自保险车辆驶入东海大桥收费站闸口时起至当日24时止,保险车辆多次出入收费站闸口的,视为单次通过。
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   本公司累计承担的本条款第七条规定的清障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拖车费用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500元;吊车费用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0元。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用、吊车费用,本公司有权核定,对其中非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10%。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日计算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已经结束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东海大桥通行安全特约费用保险费率表

车辆种类

年卡(人民币元)

次卡(人民币元)

特种车、货车、十七座以上客车

550

30

十七座及以下客车

30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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