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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2 生效日期: 2001-05-22
发布部门: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
发布文号: 大开管发[2001]21号

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我区实施房改五年多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基本成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大开管发[1995]39号)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在合理配置住房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同层次、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近期目标是,用3--4年时间,完成准工资形式分配住房的任务,使企业与职工住房事务相分离,基本实现住房社会化。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分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租售并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四)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完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助基金一次性资助相结合的住房分配制度转化成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制度,进而为工资形式的住房分配制度做好基础工作;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个人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五)自2001年1月起,住房补助基金提取比例暂下调7个百分点,其余8个百分点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1至4月已按25%比例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中,超过18%比例部分可做冲回成本费用账务处理。
  (六)自2001年1月始,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2%,其中职工缴存14%,单位缴存18%。
  (七)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尚有少量无房职工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无房职工的具体情况在2001年--2003年的过渡期内将新转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或部分)暂列职工集体账户,做为一次性资助资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没有实行住房补助基金制度的企业,在清房工作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下表规定的年度缴存比例执行。
  机关、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另行制定。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坚持个人缴存和单位承担同时调整。
  (十)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低于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缴;高于全区上年职工人均工资四倍以上部分,暂不再列入计缴基数。
  (十一)过渡期内无房户,实行一次性购房资助政策的单位,资助资金来源按不同性质单位确定:
  1、原实行住房补助基金制度的企业单位,从原积累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中列支。
  2、对执行“过渡期”政策的企业可从列入中方职工集体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列支。
  (十二)至2003年末,停止一次性资助制度,但原已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尚有余额的单位,可延续一次性资助制度,直至余额归零,撤销单位职工集体帐户,实行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

  三、完善多层次的新住房供应机制
  (十三)按照《方案》规定,开发区应为不同收入层次的职工家庭提供不同的新房房源,实行“三轨多价制”,即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住周转公寓。新进区职工家庭在未解决自住住房前也可租住周转公寓。经济适用住房按面积不同实行三种价格,其中构建经济适用住房户64平方米建筑面积内部分,提供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周转公寓按租赁者性质和租赁期限实行“两档四价”租金标准。
  (十四)要引导开发商为高收入者和不符合购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房。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政策指导下,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组织、按公开招标方式指定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的利润在标底构成中一般应控制在3%之内。
  (十六)按《方案》规定,要加强周转公寓的建设,以适应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需求,保障区内居民安居乐业。周转公寓要遵循“小户型半成套、永久建筑临时居住”的原则规划设计,以降低成本,满足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现阶段的基本居住。
  (十七)政策扶植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公寓提供给特定的职工家庭。要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投资合作建房暂行办法》(大开管发[1995]47号)和《大连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大开房发[2001]1号)的规定,严格审查租、购房人的资格。
  (十八)各种类型住房同时推出,由职工家庭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随着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本阶段房改的深入开展,将适当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逐步引导职工家庭选购商品房。

  四、坚持租售并举方针,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十九)抓好出售公房的收尾工作,调整公房出售政策,自2002年1月起,取消现行出售公房优惠政策,改按商品房交易办法办理,公房出售一律市场价。
  (二十)公房房租尽快与商品房租并轨,自2002年1月始在不低于现行7.60元/平方米租金水平的基础上,双方参照市场价约定实际租金。
  (二十一)周转公寓租金水平可暂按住房投资成本的1/100--200计算。具体标准由房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投资情况核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十二)自2001年5月开始,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部分的租金可用租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十三)要根据实际需要完善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结合的房产金融改革。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贷款制度,增强职工家庭的购房能力。要根据我区职工队伍结构状况,城区发展方向等因素适当调整贷款对象范围,以利于城市功能的发挥和我区经济持续发展。
  (二十五)要完善房改上市的行政管理规定,激活房地产市场,实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十六)要完善物业管理法规,适当调整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标准;要强化公共部分维修基金的归集工作,加大对本息的管理力度。努力实现《方案》明确的“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物业公司依法经营,业主依法交费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住房社会化目标。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房改目标顺利实现
  (二十七)进一步深化房改是实现房改总目标的要求,是《方案》的既定方针,是开发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需要。住房委员会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推进深化房改各项政策的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八)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不断完善操作办法,特别是要加强住房资金运作、管理以及稽查方面的工作,更好地为全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服务。
  (二十九)要认真广泛宣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企业和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保证房改的不断深化。
  (三十)全区企事业单位和全体职工要进一步加强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每个职工家庭只能有一套“房改房”的规定,杜绝住房资源的流失,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房改工作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房改中的违纪事件。
  (三十一)本通知规定由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三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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