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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法人身份进行真伪识别及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 2003-04-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涉嫌接受虚假及虚开专用发票案件有所上升。分析其原因,一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2003年7月1日全国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前的时间差,借机作案;二是虚假手写版专用发票还有一定市场,部分一般纳税人还存有侥幸心理,利用取得的虚假手写版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其作案的共同特点,一是利用假身份证注册资本金较小的公司,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对外虚开,案发后出逃;二是购销业务多为现金交易,非法取得虚假手写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扼制和打击当前接受虚假及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经省局研究决定,第二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对近期新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法人身份进行真伪识别,并组织一次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检查和协查。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2003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对2002年以来新认定的、注册资本(资金)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身份进行真伪识别。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在识别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上取得他们的支持。对其身份识别中发现有问题和疑点的,要暂停并收缴专用发票,同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接受虚假专用发票案发比较频繁的行业,接受手工版专用发票比较多的企业,以及通过纳税评估在一定时期内零负未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重点企业等,对其2002年以来尤其是近期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和协查。对取得手工版专用发票的协查抽取率要达到10%以上,并全部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各市局应于7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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