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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实行特别贡献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 1996-06-11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为了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收入分配向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倾斜的力度,以达到吸引和集聚人才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邮电通信企业。
  (二)部属各总公司

  二、执行本办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营销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业务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在关键通信技术和业务岗位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开发新技术、新业务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具有邮电业务演示能力、市场调查能力,精通邮电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性能、用途,能指导用户合理地使用邮电产品、能帮助用户解决复杂的通信技术和业务问题的人员。
  (四)在推广和促销邮电新技术、新业务和提高邮电企业的通信市场占有率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特别贡献奖奖励等级和标准
  奖励等级和月奖励标准为:
  一级,3000元;
  二级,2500元;
  三级,2000元;
  四级,1500元;
  五级,1000元;
  六级,800元;
  七级,600元;
  八级,400元。

  四、执行办法
  (一)各管理局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劳动价格水平,选择特别奖励等级,可以按月、季、半年、1年计发。
  (二)各管理局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考核程序,并制定一套定性、定量的考核标准,按评选出的人员的工作实绩确定奖励等级。享受该奖励的人员名单报部备案。
  (三)调离该岗位的人员,特别贡献奖励应停止执行。
  (四)实行本奖励办法的人员,其原执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各种津贴均照发。
  (五)享受“特别贡献奖”的人员,每评定一次,一般的可享受1年,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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