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客会文字第0930011198号
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使客语从边陲回归主流地位,提升师生对客语之认同及使用客语之意愿与能力,使客语在校园生活中广受接纳并使用,特订定本会推动客语生活学校补助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精神:
(一)营造生活化的客语学习环境,使学童自然学会客语。
(二)创造师生以客语互动的机会,提升学习兴趣。
(三)建立听、说客语的自信心,体认客家语言、文化之美。
(四)配合教育部推动九年一贯课程之教育精神,塑造学生人本、乡土情怀及培养其民主素养。
三、经费来源:本会年度预算。
四、补助对象: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以下统称学校)。
五、实施原则:
(一)生活化原则:
以当地客语为校园生活主要使用语言,包括教师之间、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日常生活接触沟通,均能自然地以客语交谈沟通,并相互鼓励。
(二)公共化原则:
学校正式公开场合,如朝会、月会、运动会及各种会议等公共生活,能以客语为主要使用语言。
(三)教学化原则:
除乡土语言课程外,一般教学过程能以趣味、活泼、游戏的方式,交错使用华话及客语,并尝试以客语表达现代词汇或术语,使客语进入知识体系。
(四)多元化原则:
应培养学生多元文化的宽广心灵,校园生活和教学活动中能灵活设计安排,并将客语融入九年一贯课程之各学习领域教学中,使学生对客语文化有尊严和自信,也具备对异文化了解和尊重的能力;学生应有机会学习社区外围或共同生活的不同族群语言文化。
(五)社区参与原则:
请学区家长及地方人士参与计画之拟订及执行,以活泼创意之方式,创造社区与校园之互动,并与传播媒体沟通,发布有关理念及资讯。
六、推动方式:
(一)自主化:
各校依据所在社区特质,参酌学生、教师组成之特性,经由师、生、家长之讨论,拟具推动计画,并订定自我评量的指针,以建立有效运作的推动机制。
(二)弹性化:
在非客家社区,可视条件特质,组成跨族群的师、生、家长客语学习伙伴群体,以生活化方式推动客语学习,并促使校园其它师生有兴趣认识或学习客语。
七、补助范围:
(一)办理客语演讲、朗读、话剧、棚头等比赛。
(二)推动「客家日」、「客家周」、「客家月」活动相关事项。
(三)结合家庭及社区资源,共同推广客语复苏活动之相关事项。
(四)其它推动客语复苏等相关事项。
八、计画书应具项目如下:
(一)现况分析:校园客语教学和日常使用现况的分析。
(二)资源条件:可资运用之条件与资源,包括教师的语言能力、社区之语言生态、社区之参与及支持等。
(三)组织架构:参与本计画的所有成员,包括校长、教师、学生、客语教学支持人员,并说明其运作方式。
(四)实施方式:依不同对象和实际情境,设计具体有效之实施方式。
(五)计画愿景:对推动「客语生活学校」之长期愿景及如何内化于校园文化中。
(六)经费概算:推动计画所需经费、自筹经费及申请补助金额。
(七)实施期程:自当年度核定计画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八)评量指针:提供预期效益、自我检讨和激发士气的评量指针。
九、申请、审核与执行:
(一)以学校为单位,依据本要点拟订计画书并同申请表(申请表如附件一),于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由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组成初审小组,依本要点就各校所提计画内容之创意活泼度、详实度、参与对象(含教师、学生、家长及社区人士)参与程度、过去执行成效及计画之具体可行性等,为评量遴选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如附件二)连同申请表与计画书,于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送本会复审。
(三)本会邀请内政部、教育部及专家学者组成复审小组,依本要点及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初审结果等进行复审,决定建议补助额度,陈报主任委员核定之,并由本会函复各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转知各申请学校。
(四)本会得视需要办理工作坊或观摩活动,以激发创意,增进实施成效。
(五)经核准之受补助学校,因故无法依计画办理者,应?明理由报各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转本会备查。如补助经费已核拨,应依比例缴回已核拨之款项。
十、成效评估:
各受补助学校应依据第五点实施原则,订定成效评估方式与时机。评估方式采自行评估占百分之六十及共同评估占百分之四十两项:自行评估系学校就实施目标、步骤、方法、内容及成效等,结合家长、地方人士办理自评;另办理成果发表作为共同评估之依据,共同评估时可邀请本会、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学者专家及社区代表参与之。
十一、补助原则:每校补助最高金额为新台币参拾万元整。
十二、经费拨付与核销:
(一)补助款以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单位,由各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开立统一领据函送本会据以凭拨。
(二)补助款分两次核拨,第一次拨付二分之一,于计画核定后办理;其余二分之一,于每年七月底前,以直辖市教育局、县市政府为单位,检附受补助学校执行情形,送本会核定后拨付(各校执行情形一览表如附件三)。
(三)受补助学校应于当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将经费明细表(如附件四)、原始凭证及成果报告书(格式如附件五)陈报各地方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核备。当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转送本会核销结案。
(四)有关补助款之所得税扣缴事宜,由受补助学校依规定处理,并负其责任。
十三、其它事项:
(一)计画执行绩效优良之受补助学校,本会得不定期予以表扬,并纳入下年度本会推动客语生活学校补助计画核定补助额度之参考。
(二)经评估绩效卓著之受补助学校,本会将建请教育(或社政)主管机关表扬或叙奖。
十四、本会另订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推动客语生活学校督导评核要点」办理考评事宜。
十五、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它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六、本要点陈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