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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抓好下一步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8 生效日期: 1996-06-0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监储[1996]4号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即将进入重点检查阶段。据了解,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党政领导对清查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初步效果,清查工作发展势态良好。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少数单位对清查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清查工作搞得不深不透。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非常重视,要求有关方面务必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为了进一步抓好下一阶段清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和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研究前一段清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强督促指导,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努力完成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任务。

  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基层单位自查自纠有关报表层层审核把关,确保自查质量;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进行自查补课,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之中;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自查的政策规定处理,对于那些确有预算外资金违法违纪问题而拒不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瞒报基金、收费项目的,要列作重点检查对象,认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一律按重点检查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要突出抓好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是清查预算外资金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尤其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平时掌握的线索,尽快确定重点检查范围,排出重点检查名单,抽调业务骨干,进行必要的培训,组成强有力的重点检查组进行检查。要抓住重点,对清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中规定的12个重点部门及单位必须查深、查透,同时,各地区要视情况尽可能多安排检查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重点检查出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据现行财经法现和有关清查政策进行处理了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检查中如发现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一并查处。重点检查中的有效做法,以及查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向各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除了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清查工作以外.还要认真做好本身预算外资金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对于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检查组对财政部门的重点检查,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就要视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处理举报电话和人民来信,认真负责地接待群众来访。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和群众来信来访,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处,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同时要特别注意保护举报人。

  五、要把舆论宣传贯彻于清查工作的全过程。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要继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清查预算外资金的重大意义、政策界限、清查方法、清查重点、查处政策,特别要结合重点检查的开展选择一些情节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典型案例,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公开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震慑违法违纪,推动清查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清查预算外资金是财政、审计、计委(物价),人民银行、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抽调人力多加重点检查,统一研究处理重大违法乱纪问题,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难点,共同做好清查预算外资金的各项组织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对清查工作中需要核实帐户、依法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项工作,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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