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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修订稿)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 2005-11-14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事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修订。
  一、定期开展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活动。市(地)党政领导每月开展一次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活动;县(市、区)党政领导每半月一次,乡镇党政领导每周一次。省、市 (地)、县 (市、区)直属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信访活动可按照此要求自行确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实抓好。

  二、参加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干部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接待来访,可采取轮流接待的办法,按照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确定接待范围。参加接待日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到岗接待,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如期到岗接待的,要利用一定形式通告群众,并确定和公布延期接待的具体时间。

  三、要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活动信息公布于众。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把领导干部参加信访接待日活动的时间、地点、姓名和职责分工公布于众,以方便群众来访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主要内容和范围。1、现场或预约接待来访群众;2、接听和办理行政首长信访电话;3、批办重要群众来信、电子邮件和人民建议;4、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5、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五、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的基本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合理、政策明确的,应及时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重要信访案件、群众集体上访案件要实行值班接待的领导干部“三包一保”制度,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保稳定。

  六、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对接待日工作进行检查。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各市(地)、省直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总体责任目标,统一考核。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7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的《黑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规定》(黑信领字(2001)3号)同时废止。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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