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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 1991-12-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1]3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由于近两年储蓄存款利率连续下调,这样,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相应偏高。根据财政部[91]财商字第81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作如下调整,并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定期转存款年利率9.9%调整为9.0%,下调0.9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利率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转存款的活期利率不变。
  二、对通过采用延长汇款兑付时间,将汇兑款挪作邮政储蓄的做法,各级人民银行要予以纠正。切实加强对邮政储蓄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三、对于违反金融法规,变相提高利率的揽储行为,如在国家统一利率基础上另付“好处费”、“手续费”、“奖励费”等,各级人民银行要及时制止,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各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的管理与监督。在执行本通知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总行利率储蓄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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