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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9 生效日期: 1996-05-29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考试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验,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长期坚持把考试管理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建设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学风,提高教育质量。

  二、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对于作弊手段恶劣,性质严格的要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教师和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试监考、试卷评改等方面,违反纪律的,更要严肃处理。

  三、要加强对全体学生、教师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纪律方面的教育,形成正确的舆论,同时及时总结考试管理经验,努力使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中,要注重以事实为依据,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作弊行为与已构成作弊行为的,要分清性质区别处理,避免处理失当。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高教)厅要督促检查本地区高校考试管理与学风建设的情况,在高校学生考试期间,要组织力量进入高校巡视、抽查考场;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学校,要重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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