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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1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第6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做好2001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及时、准确传递,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1、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仍延用原程序,出口商品代码库暂用2000年出口商品代码库。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测试运行工作另行通知。
  2、二OO一年一季度各征收分局(以下简称征税机关)出口退税资料上报期限延至四月三十日。
  3、优先考虑国有大中型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确保出口退税真正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
  4、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申报、存档均在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资料(一式二份)于当月10日、15日、20日上报市局,据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二OO一年一季度按本通知第2条办理)。
  5、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季度终了单证仍不齐全,当期可退税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单证不齐免抵退税额。如当期单证不齐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应退税额,不补税。
  6、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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